老人質疑——
當年經仲裁雙方自愿解除勞動關系
《除名決定》已無效,9年工齡為何不算?
王先生雖對這份《除名決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他表示這份《除名決定》是無效的,不應影響他的工齡計算和養老金待遇。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王先生于1983年參加工作,進入鄉鎮集體企業,成了一名剪板工人。后來,單位改制成為民營企業。2008年4月,他被公司除名并解除勞動關系。但他表示,因對單位的除名處理不服,他提起了勞動仲裁。同年9月,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自愿解除了勞動關系。
在他看來,雙方經調解后自愿解除勞動關系,就不存在除名的說法,單位的《除名決定》就應該無效,應從檔案里取出。
讓他不解的是,既然《除名決定》已經無效,為何還留在檔案里?為何9年工齡因此不能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納入養老金計算?
隨后,他向人社部門工作人員說明了14年前的情況,并決定暫停辦理養老金。工作人員向他表示,會進一步核對相關資料,并請他提交相關調解協議、單位情況說明等佐證資料。
回家后,王先生翻出了保管14年的《自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協議書》。這份2008年9月26日由自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簽發的協議書載明,經調解,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了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相關費用、辦理相關手續等調解協議。但其中并無撤銷《除名決定》相關內容。
隨后,他多次找到原單位相關人員,希望單位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但始終無果。
記者調查——
《除名決定》依據適用不當確已作廢
當事單位表示愿積極協助予以說明
那么,這份《除名決定》是否真的已作廢無效了?
紅星新聞記者從王先生提供的相關材料中發現,王先生的《除名決定》確實已經于作出的當年作廢。
2008年6月3日,自貢某電站設備公司下發《關于對王先生嚴重違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其中載明,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對王先生作出《除名決定》,但《除名決定》依據適用不當。因此,公司決定此前的《除名決定》作廢,并對王先生嚴重違紀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要求其賠償設備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在公司對他作出除名決定1個多月后,便以依據適用不當,作廢了《除名決定》。
紅星新聞記者從王先生曾供職的單位了解到,王先生確實到企業找過領導,但領導不在,他也沒有說明由來便走了。
企業方相關負責人介紹,王先生檔案里的材料全部屬實,均是按管理規定流程存放和轉交的。當年,企業領導是國有企業下來的,先按除名對王先生作出處理并進行通報。后來,因發現不符合現行政策,遂根據《勞動法》就王先生的違紀作出處理,并在處理決定中進行了說明,作廢了“除名”。
該負責人同時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如王先生需要企業向人社部門說明相關情況,企業會積極協助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