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建華 楊若瀟 全媒體記者 牟廷河)近日,由南充市順慶區法院院長劉建菊擔任審判長,依法公開 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1萬元,其法定代表人青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追繳被告人單位支付的植被恢復費用3549元,上繳國庫。
2016年8月,被告單位南充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從順慶區共興鎮棕樹溝村租得耕地、林地,后在青某的安排下,該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間,在未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持續向所租地塊傾倒棄土,形成巨大棄土堆,導致原有地形地貌及生產條件改變,原有植被被毀壞。經鑒定,該公司因堆放棄土占用林地類別為公益林,原有植被受到嚴重破壞,毀壞林木蓄積13.8立方米,734株,損失林木價值3549元。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成員分工明確,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有序開展。“非常后悔,不該這樣做。”在最后陳述環節,青某表示認罪認罰,南充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在開庭前已主動預繳罰金,并自愿支付植被恢復費用354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南充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等農用地,用于堆放棄土,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規定,青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亦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庭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為幫助當事人知曉司法程序和正確理解法院裁判,劉建菊就相關法律問題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進行了判后答疑,耐心做好說服教育、釋疑解惑工作。
●法官說法
“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林地資源的行為對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這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法院將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切實將生態環境法治保護落到實處,努力達到‘辦結一起案,恢復一片綠,教育一群人’的效果。”宣判結束后,劉建菊結合本案案情進行法律宣講,同時她呼吁社會各界一起行動起來,共同推進美好家園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