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法宣 本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樓下鄰居違規搭建陽臺,樓上住戶不僅不加以勸阻,甚至還計劃在樓下陽臺頂部繼續搭建,不料年邁的老父親竟從沒有防護欄的平臺墜樓身亡,樓上住戶將樓下住戶及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8萬元。

  日前,彭州市法院依法審理該案,判決駁回了樓上住戶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入住小區 樓上樓下均違規改建房屋

  王某和李某是同一單元樓上樓下的住戶。位于樓上的王某不顧物管提醒,在裝修房屋時擅自將陽臺欄桿拆除并改建為推拉門,意圖今后將陽臺與室外空調擱板聯通并搭建成一個封閉式陽臺。隨后,樓下的李某見狀,也將自家陽臺欄桿拆除,將自家陽臺與樓上王某家的陽臺搭通,并與室外的空調擱板連接,改建為一個封閉式陽臺。而樓上的王某知道后,盤算著以后可以利用李某搭建的陽臺頂,繼續違建陽臺,所以既未對李某家的搭建行為加以干涉,也未在李某搭建平臺上方安裝防護設施。

  突發意外 老人從違建平臺墜樓身亡

  一天午飯后,正在廚房洗碗的王某突然聽到“砰”一聲,以為自家曬在空調擱板上的鞋子掉到了樓下,于是連忙下樓,才發現原來是父親通過自家改建的推拉門走到李某家搭建的陽臺屋頂上,并在該陽臺頂上休閑散步,不慎墜樓死亡。

  王某認為,是因為樓下李某家改建陽臺,才導致其父親走上平臺并墜樓的,故應對其父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而物管公司未對李某違章搭建行為進行監管,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遂將李某及物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8萬元。

  法院判決 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彭州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確實存在違章搭建行為,但其搭設的構筑物位于王某家的空調外機擱板下側,屬于王某家的室外空間,按原有房屋設計,兩家之間是有入戶花園的欄桿進行阻隔的,對王某房屋的使用本身不構成安全隱患,也并不必然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而王某父親之所以會從李某搭設的構筑物屋頂墜樓,是因王某先于李某違規將自家入戶花園的欄桿拆除,改建為推拉門,為王某父親從室內通行至李某搭設的屋頂創造了通行條件。加之,王某的父親缺乏安全意識,到李某搭設的屋頂休閑散步,對李某搭建的違章建筑加以不當利用,才釀成本案悲劇。

  李某的搭建行為雖然屬于違章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但該行為與王某父親的死亡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構成民事侵權,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物管公司雖未舉證證明其對李某的搭建行為盡到了監管義務,但因李某的搭建行為與王某父親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也不構成侵權,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法官說法

  受害人違建在先 早已埋下安全隱患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系對自家房屋進行違規裝修,且對他人違章搭設的構筑物加以不當利用,而引發的一起意外傷亡事件。雖然鄰居對房屋進行違規搭建,存在行為不當,但受害人對自家房屋進行違規裝修在先,早為房屋使用埋下了安全隱患,在面對樓下住戶違章搭建行為時,又出于對非法構筑物的利用目的,放任該違法行為,使自家房屋安全隱患進一步擴大。整個損害的發生,實際都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導致的。

  每個公民都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每個公民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安全、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有賴于每一名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建、共治、共管。作為小區業主,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小區公約,共建美好家園。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