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屬

  直指眾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事發后,死者家屬將與甘某生前一起游泳的眾人及在水庫附近租售游泳圈的老板及當地政府一并告上法庭,直指各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為這起溺亡事故承擔侵權責任。

  家屬稱,事發當天,被告仇某某在明知甘某不會游泳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提議去水庫游泳的行為是組織行為。仇某某負有謹慎組織的合理注意義務。

  其次,不會游泳的甘某參加結伴野外游泳活動,是基于對其他游泳者游泳技能的信賴和在發生危難時同伴會救助的合理期待。然而,在發生溺水情況時,同行眾人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救助措施,導致甘某在水庫中溺水身亡。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除此之外,被告劉某某作為農家樂的經營者,其擅自在水庫旁租賃游泳圈的行為不僅為非法經營,且向甘某等人提供了游泳圈的租賃服務,促使甘某敢于下水游泳。劉某某為游泳圈租賃服務的提供者,應該對行為人的游泳行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確保游泳圈使用者在游泳中的安全,但劉某某在提供游泳圈后并未盡到相應責任。

  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應該在各自的過錯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了明心寺鎮政府為被告,認為明心寺鎮政府作為該水庫的管理者,其管理行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造成他人損害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告辯稱

  死者生前執意所為系自甘風險

  面對原告的訴求,各被告均不予認可。被告仇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本案所涉游泳行為的組織者不是仇某某,而是死者甘某,損失責任由甘某自己承擔。2021年7月28日14時49分4秒,仇某某在跑網約車過程中,因天氣太熱在微信群里用抱怨的語氣提出“哎呀,好久沒有去游泳了。想在老寨子(水庫)去游哈泳啊,你們游也游不來”,這僅是仇某某有游泳的想法,因其他人不會游泳,不能一起去游泳而表示遺憾,并未起到邀約、邀請的作用。

  庭審期間,多名被告辯稱,甘某是組織者。甘某聽到仇某某在群里發出的語音后,就直接提議去洗冷水澡,并主動聯系他人,先提議去烏龜山水庫。有人說烏龜山水庫太深很危險,甘某就決定說去老寨子水庫游泳,并諷刺了其他膽小的人。甘某生前的積極行為是造成其死亡損失的直接原因。同時,甘某生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游泳存在著危險性,在明知其不善游泳的情況下還擅自游到深水區將自己置于危險中,其損害結果應由自己承擔。也有被告認為,甘某未正確使用救生輪胎,不僅未把自己與輪胎固定在一起,還爬到輪胎上往深水區游,這是自甘風險。同游眾人還表示,在甘某溺水后,大家都在各自想辦法急救,盡到了及時救助義務。還有被告指出,農家樂經營者所出租的救生圈不符合要求,沒有救生繩,不能在甘某和救生圈之間形成聯系,甘某在危險時救生圈不能對甘某起到救生的作用,這與造成甘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面對原告訴求,出租救生圈的劉某某則同樣不認可。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本案案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老寨子水庫既不是經營場所也不是公共場所,被告劉某某不是水庫管理者,不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劉某某與本案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或利害關系,故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明心寺鎮政府也表示,老寨子水庫在機構改革后,已劃歸資中縣明心寺鎮農業服務中心管理,鎮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另外,老寨子水庫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其功能是蓄水、灌溉,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游泳風險應當清楚,其未經允許在非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內游泳,發生風險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同時,明心寺鎮農業服務中心已經按照水庫管理規定,完善了巡查義務,在水庫周邊設立了警示標志,多次勸阻人員下水游泳,已經盡到了水庫管理者的管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