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上,被告廖某不能因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存在服務瑕疵而拒繳物業費。但由于某物業服務公司未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履責,故對其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最終,高新法院判決被告廖某向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支付欠付的物業費,并駁回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案——
“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相對方,應正確界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法官謝菲表示,雖然物業服務的內容涉及小區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物業服務公司的職責范疇并非無所不包。“比如小區中出現的房屋質量問題、油煙廢氣污染、違章搭建等情況,有的責任主體是房屋建設者,有的責任主體是違規業主,并非一概歸咎于物業服務公司。”
但另一方面,物業公司對相關問題雖不負有直接責任,也應在職責范圍內積極協調處理,包括督促、上報、溝通協調等,在服務過程中與業主真誠溝通、良性互動;作為業主,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時應明晰責任,找準責任人,理性維權,不能僅憑個人感受或物業服務中的一般瑕疵就拒交物業費,最終將會影響到整個小區的物業管理。
法官建議——
再遇到類似的問題應該如何處理?謝菲建議,業主應積極與物業服務公司溝通協調,并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是積極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和相關責任人溝通解決,如果認為物業服務公司服務存在不符合約定的嚴重問題,可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二是尋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在通過前述手段均無法化解糾紛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