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運輸儲存銷售假煙案庭審現場   雅安市雨城區法院供圖“12·28”運輸儲存銷售假煙案庭審現場   雅安市雨城區法院供圖

  “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2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11月23日,雅安市雨城區法院對雅安“12·28”運輸儲存銷售假煙案最后一批10名涉案人員進行公開 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10名被告人9年2個月至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隨著法槌落下,該案關聯的4起案件的29名被告人均獲刑。

  據介紹,這是一起特大跨境、跨省非法經營卷煙案。該案涉案人員眾多,涉案煙草制品跨廣西、四川、貴州等多省(區、市)區域買賣,涉案非法經營卷煙多達3000余萬支,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程某和田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共謀以入股的方式共同出資75萬元組成非法經營煙草的犯罪團伙,被告人韓某于2019年9月出資50萬元加入該犯罪團伙,后來被告人程某追加出資30萬元,田某某追加出資15萬元。據悉,該犯罪團伙分工明確,王某某負責組織貨源、資金管理,田某某負責運輸中轉,程某、韓某負責銷售,隨后逐步形成了一條跨境、跨省的地下銷售假私煙網絡。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間,該犯罪團伙從廣西上家“阿勇”(姓名不詳)處非法購買卷煙共計約2680萬支,并在被告人王某某和田某某的安排下,所購卷煙分別經兩條運送路線運至我省雅安市雨城區,由田某某負責的中轉點分類包裝后,轉運到成都地區銷售。2018年底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巫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被告人王某某介紹聯系越南某公司、被告人韋某某非法購買卷煙共計約2740萬支,非法獲利約14萬元。

  2020年7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韓某共謀再次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經被告人張某某、韋某某介紹,在農某某(在逃)處非法購買卷煙共計約417萬支,其中約389萬支由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其經營的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某快遞點以快遞和快運的方式寄到成都地區銷售,其中約336萬支系由被告人韋某某幫助從農某某處運至張某某的快遞點。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符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韓某、程某和田某某等人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非法經營卷煙的情況下,幫助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團伙接收非法銷售卷煙的贓款,并通過ATM機存現的方式向廣西上家支付購煙款。

  “該團伙既通過改裝車輛大批量運送假煙,又通過快遞方式‘化整為零’小批量多頻次寄遞假煙,極為隱蔽,不易被發現。”辦案人員介紹,專案組依托省市兩級公安、煙草情報研判平臺和大數據分析,成功掌握犯罪團伙組織架構、活動規律等關鍵信息。

  在查明該團伙犯罪事實,鎖定全部涉案人員后,專案組分三批開展集中收網行動,共抓獲涉案人員29名,搗毀非法卷煙倉儲點11處,查獲涉案卷煙13150條。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程某、韓某、田某某等29名被告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制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王某某、程某、韓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最終,雨城區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并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自首、坦白和認罪認罰等犯罪情節,分別于2020年7月24日,2021年9月1日、9月24日、11月23日四次開庭審理,并依法判處29名被告人9年2個月至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條鏈接 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楊棕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