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IP”是指虛擬撥號設備,一臺設備可供上百張手機SIM卡同時運作,它能從境外任意切換手機號碼撥打受害人電話,通過遠程操控撥號實現“人機分離”,隱匿犯罪分子位置,逃避公安機關打擊。

  近日,大邑縣法院審結一起架設GOIP設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造成20名被害人共計損失29萬余元,最終,4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以電話營銷為由 違規架設設備

  2019年8月,被告人姜某、陳某共謀通過網絡開展電話坐席業務,由姜某負責在網上購買GOIP等設備郵寄給陳某,陳某負責安裝、調試。隨后,陳某找到合伙經營某通信公司營業部的謝某、朱某,以電話營銷房產、教育信息為由,將8臺GOIP設備安裝到某通信公司營業部的一間辦公用房內,并商定按照撥打分鐘數支付報酬。朱某知道這并不是公司的正常業務,不屬于合法行為,但因為想到能完成公司辦電話卡的指標任務,又能把號卡中的“分鐘數”賣出去獲取一些利益,便答應了。隨后,謝某、朱某提供大量手機卡插入GOIP設備中使用,平時設備的維護由陳某通過微信指揮謝某操作。

  2020年2月,謝某、朱某接到某通信公司通知,其營業部開通的手機卡中有4個號碼涉嫌詐騙。某通信公司要求謝某、朱某立即進行核實。隨后,謝某、朱某便詢問陳某、姜某二人。在姜某告知其不可能實施詐騙活動后,謝某、朱某遂不再理會此事,繼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開展該業務。

  經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安裝在謝某、朱某營業部的GOIP設備向外撥打詐騙電話致涂某等20名被害人報案,涉案金額29萬余元。姜某獲取違法所得198461元,分給陳某3833元,通過銀行轉款給朱某1.2萬元。

  明知涉詐仍幫忙 4人均被判刑

  大邑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且造成20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9萬余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4名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綜合考量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贓數額等因素,及各被告人相應的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初犯、積極退贓等情節,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姜某、陳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1年,并處罰金各2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謝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各1.5萬元;對扣押在案的GOIP卡池機9臺、服務器2臺、顯示器1臺、電話卡3763張、無源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2臺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姜某的違法所得198461元、陳某的違法所得3833元,對朱某、謝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2萬元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GOIP設備是一種能夠實現異地漫游的網絡通訊設備,可以將傳統的電話信號轉換為網絡信號。一臺GOIP設備可以同時接入上百張手機卡,支持電話呼叫、短信群發、遠程控制、人機分離等功能,從而成為不法分子遠程操縱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重要工具,既讓被害人損失慘重,也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困難。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自2020年10月全國開展“斷卡”行動以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整治非法安裝、使用GOIP設備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大量不法分子及其安裝的GOIP設備被查獲。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為非法安裝的GOIP設備提供任何幫助,也不能將自己的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出售、租賃給他人,切莫貪圖小利、心懷僥幸,從而被信息網絡犯罪分子利用,甚至給自己招來牢獄之災。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鄒萍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