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8條
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起草者之一、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區治理與現代物業研究中心副主任伍三明介紹說,在小區張貼或播放電梯廣告,屬于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范疇。但“實踐中,多數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里,會寫有允許物業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的條款,如此一來,多數小區的廣告投放便不會再單獨征求業主的意見了,小區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該特別注意這點。”

成都雙流區一小區電梯門上的平面廣告
延伸報道
電梯廣告收益,應歸誰所有?
“幾年來我們一直要求物業公司公布小區電梯廣告等公共區域的收益明細,之前一直不公布,今年上半年好不容易公布一次卻寫得不清不楚,感覺很多花費不知去向。”在記者走訪中,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一個小區住戶彭女士反映。
事實上,這也是許多小區住戶們關心的問題:小區電梯廣告收益歸誰所有?由誰管理?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律界人士。
“小區電梯廣告收益屬于業主共有。近年來,這一類社區增值服務以及社區傳媒業務收入呈現出規模大、增速快的特點,應加大關注。”伍三明介紹說。
民法典第282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現實生活中,由于很多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一些物業公司將電梯廣告收益情況隱瞞不報的問題時有發生。如果物業公司將這些收益作為自己的經營收益,就構成侵權行為。希望物業公司能夠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將電梯廣告等公共區域收益及時向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公布。”
北京通商(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也提及了他曾經辦理的一起案件:一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后,對小區的公共區域收益進行了統一監督管理,不僅定期公開收支情況及會計明細賬,年底還有結余,給每戶業主發放米、油等福利。
陳軍建議,各小區應盡早成立業主委員會,他們作為代表小區業主共同利益,為小區業主發聲的主體,從訴訟層面上也能一定程度解決維權時主體資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