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商家健康講座套路多,雞蛋禮品是誘餌
[案情]
2018年1月3日,德陽市綿竹市消委接到兩位老人投訴,稱參加某老年健康講座時,工作人員宣稱某品牌黑糯米配制酒及某膠囊搭配服用可治愈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并發癥等多種疾病,兩位老人被宣傳中的治療效果打動,共計花費11800元購買4套上述產品,購買后才發現商品僅為一般食品,隨后兩位老人向綿竹市消委投訴,請求幫助維權。接到投訴后,綿竹消委立即將該情況反映到當地市場監管局,并會同該局執法人員對會銷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分別對會銷組織者、消費者進行情況了解。經調查證實,經營者為了銷售商品,聘請大量工作人員發放小禮品吸引老年消費者,并以“健康講座”方式向老年人推銷酒、膠囊等產品,宣稱產品可治愈疾病,將保健品作為藥品宣傳。通過及時調查取證和宣傳,綿竹消委成功為兩位老人追回錢款11800元。
[評析]
本案中,健康講座的工作人員故意夸大了商品的性能功效,將僅為一般食品的商品宣傳為可以用于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等多種疾病的“神藥”,誤導兩位老人花費上萬元的高價購買。經營者做出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綿竹消委及時幫助兩位老年人挽回了損失,有效防止了更多的老人受到類似行為的侵害。通過本案,提示消費者在面對消費侵害時,首先應該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向當地消委以及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有效維護自身權益。本案也告訴我們,“健康講座”欺騙的案例層出不窮,其實是抓住了老年人群體的痛點,現代社會老年人群體的子女大多無法長時間陪伴老人,老人長期缺少關愛,再加上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自然會出現一些疾病,此時,所謂的“健康講座”便“趁虛而入”。面對老年群體維權案例,我們在幫助老年人提高法律意識的同時,更應對老年人身心健康多加關注,更多關心老年人的需求所在,才能更加有效的減少老年群體消費維權案件的發生。
案例八:保健食品被夸大功效,老人使用無效果
[案情]
2017年11月,巴中市通江縣某保健品經營店以贈送小禮品手段推銷保健食品。當地一老年消費者花費積蓄在該店購買了2萬多元的保健食品,期望通過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強身健體,使用中發現保健品并沒有商家宣傳的功效,令其大失所望。隨后,經營者提出可通過賒欠方式消費并主動送貨上門,消費者子女到該店要求退貨被拒,遂投訴至當地消委。通江縣消委接訴后,立即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經查,該店已辦理營業執照,主要經營范圍為食品、保健品,店內庫存了各類大量保健產品,均有產品檢驗合格證,且均在保質期限內。商家在推銷過程中存在夸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問題,通過與商家耐心細致的政策宣講及協商溝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店家按照消費者所持有的購貨票據貨值金額現場退還購物款24144.00元。
[評析]
一些不法經營者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推銷中,夸大產品功效、虛假宣傳、打擦邊球的現象較為常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商家在推銷過程中存在夸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問題,消費者使用中發現保健品并沒有商家宣傳的功效,消費者子女到該店要求退貨被拒,遂投訴至通江縣消委,通過當地消委的調查和調解,商家退還了消費者全部購物款,成功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康養消費擦亮眼,看清本質再下單
[案情]
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費者曹女士被高額返利吸引,與某養老服務機構簽訂了《養老服務合同》,支付5萬元養老服務費,可用于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的醫療救助、生活、床位、旅游、護理費等費用,同時雙方約定如未消費,一年后全額返還,同時消費者每月還將獲贈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費,則用現金抵付。2020年6月3日,養老服務公司與消費者簽訂《協議書》,協議中載明雙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簽訂的《養老服務合同》,5萬元由養老服務公司分期退還,截止協議約定日,消費者仍未收到返還款,遂向四川省消委進行投訴。接訴后,省消委開展了調查,投訴雙方對《養老服務合同》及《協議書》并無異議,合同及協議內容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養老機構辯稱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經營不善、資金不足。經調解,養老服務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還消費者2.5萬元,1月19日省消委約談養老服務公司,養老服務公司于1月21日向省消委提交《退款約定》,約定于2021年3月底退還消費者剩余費用2.5萬元,而養老機構依然沒有按約定退還剩余費用。
[評析]
本案中,消費者與養老機構的法律行為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簽署《協議書》約定解除服務合同并退還款項后,養老機構以各種理由遲延履行返還合同義務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案例中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消費者可以提起訴訟請求養老機構返還費用,養老機構應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案例中,養老機構不僅要承擔返還費用責任,根據相關規定還將承擔約定日起未返還款相關利息責任。隨著老齡化趨勢加速,針對老齡人口的理財產品層出不窮,老年消費者在交付相關養老費用時,既要保持理性謹慎的消費態度,又要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十:維修停車費用高,未先告知收費惹糾紛
[案情]
2020年4月3日,遂寧市射洪市消委接到消費者羅先生的投訴。3月18日,自己購買的老年車出現故障,于是前往射洪市城區汽車維修店進行維修,經維修店檢查后發現,故障原因是由于一配件堵塞,需進花費300元進行維修清理,羅先生表示同意,當天便完成了維修清理工作。幾天后,該車再次出現故障,店員告知配件出現狀況需要更換,3月27日,維修店通知可以前往取車,其中更換配件的費用需要1600元,包含車輛修理5天時間產生的停車費1500元和工時費100元,羅先生表示自己將車輛維修前也并未被告知要收取這么高的停車費,而且配件也是由經營者才更換的,面對收費項目羅先生不認可,雙方爭執不已,無奈之下羅先生只好向射洪市消委進行投訴,請求幫助。接到投訴后,射洪市消委立即展開調查了解,經了解,羅先生所訴情況基本屬實,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收費問題仍各持己見,面對雙方爭執的問題,工作人員耐心細致的對維修店負責人進行講解,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在第一次更換配件幾天后該配件不能繼續使用,經營者有義務繼續更換、修理直至配件能正常使用,而在維修前經營者也并未告知消費者停車收費標準,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在射洪市消委的幫助下,經營者表示不再收取相關費用,羅先生表示滿意。
[評析]
本案中,維修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維修店同時應就其更換的配件承擔質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四條同時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本案中,維修店應事先告知羅先生維修汽車所需費用科目、明細、計費方式,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維修店對汽車配件進行維修后,短短“幾天”內再次出現故障,可見維修店提供的配件不符合質量要求,應承擔質保責任。羅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要求維修店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若消費者遇到經營者存在亂收費等情況,可以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12315或登錄全國12315平臺(www.12315.cn)向當地消委組織進行投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