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雍劍波
在學校周邊接送學生臨時停車1分15秒被罰款100元,車主以沒有禁停標志、禁停標志不規(guī)范為由起訴武勝交警。9日,記者從廣安中院獲悉,該院二審判決武勝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和武勝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合法,駁回車主的上訴。
車主不服臨停1分15秒被罰款100元
2020年4月5日16時03分,段某濤駕車接送學生,在武勝縣人民南路臨時停車1分15秒。由于該路段設置有禁止停車指示標志,2020年5月9日,武勝交警大隊認為其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種行為的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段某濤予以100元罰款。
段某濤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20年5月11日向武勝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武勝縣公安局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向武勝縣交警大隊發(fā)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武勝交警大隊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guān)證據(jù)。武勝縣公安局對武勝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審查,認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并向段某濤及武勝交警大隊送達。
段某濤不服,遂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認定違法停車證據(jù)確鑿
2020年7月20日,廣安市前鋒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武勝交警大隊作為具有管轄權(quán)的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具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的規(guī)定,被告武勝縣公安局系適格的復議機關(guān)。
武勝交警大隊提供圖片顯示:段某濤駕車在該路段臨時停車1分15秒,在圖片上記載了違法時間、地點、違法行為、圖像取證設備編號等內(nèi)容,停車圖片上沒有禁停標志,不影響認定車主違反禁止停車的行為,因為該路段設置有禁止停車指示標志。武勝交警大隊作出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根據(j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由于原告違反了禁止停車規(guī)定,武勝交警大隊對其處以100元罰款,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武勝交警大隊根據(jù)攝像頭采集的信息對原告處以100元罰款,并將《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送達給段某濤。在該決定書上記載了處罰前已口頭告知段某濤違法行為,故被告武勝交警大隊作出的決定程序合法。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原告段某濤要求撤銷二被告分別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的訴稱理由不能成立,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一審宣判之后,段某濤不服,向廣安中院提起上訴。段某濤認為,武勝交警大隊提供的圖片沒有禁停標志,不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他同時認為,雖然該路段路口設有禁止標志,但此認定是擴大法律規(guī)定范圍,系錯誤理解。由此,他請求撤銷原一審判決和武勝交警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
2020年9月27日,廣安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公安交通行政機關(guān)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出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段某濤在禁停路段停車的事實,有武勝縣交警舉出的視頻圖片為證,認定事實清楚。武勝交警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和武勝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合法。段某濤認為交警提供的圖片證據(jù)不符合標準因此違法的觀點,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故不能成立。由此,廣安中院判決駁回段某濤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guān)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技術(shù)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cè)说模梢砸勒毡痉ǖ囊?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