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船山區人民法院對3起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進行集中宣判。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正式實施后船山區人民法院打擊的首批在長江流域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

  經查實,被告人吳某等5人在涪江流域禁漁期期間,在船山區龍鳳鎮涪江流域使用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后被涪江水域巡查的聯合執法人員擋獲,并查獲捕魚器、電網等工具若干。

  法院經審理認為,5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況屬實,但鑒于5名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船山區人民法院采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均適用了緩刑,對5名被告人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

  法律知識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禁止制造、銷售、宣傳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撈。不得擅自使用魚鷹、水獺捕撈;在特定水域確有必要使用時,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關于毒魚電魚的危害

  ▼▼▼

  若群眾遇非法捕魚行為請及時阻止或者向農業農村局和公安機關報案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生態環境全社會需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