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棱縣法院判決:柳春犯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聚眾斗毆等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被告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后,柳春等人提起上訴。
眉山中院認為,柳春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柳春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上訴人柳春等人的上訴理由和各辯護人的辯護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遂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