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燒秸稈、垃圾類
NO.1 2021年1月11日,成都市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違規焚燒枯樹葉,堆燒面積約5平方米左右。因違反《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的違法行為,對其依法行政拘留5日。
NO.2 2021年4月12日16時許,劉某某、樊某某在廣元市朝天區麻柳鄉喬天村9組田地內焚燒秸稈,后經麻柳鄉政府工作人員勸阻,樊某華將火堆熄滅,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廣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劉某某、樊某某行政罰款的處罰。
相關法規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2021年全省森林防火期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
祭祀燒紙類
2021年2月9日,成都市崇州市村民李某,在上墳祭祀時引起森林火災,燒毀林地面積20平方米。因違反《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案件的違法行為,對其依法處罰款4500元。

相關法規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發〔2020〕26號)第四項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內,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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