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2021年5月2日22時32分許,陳某(男,46歲)駕駛一輛號牌為川KT***7的小型普通車沿青羊區萬柳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萬柳路萬家2組117號門前段時,被交警四分局民警擋下檢查,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9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執勤民警立即將陳某帶往醫院進行血液檢測,經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其結果為104.8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五

  2021年5月3日01時48分許,張某(男,38歲)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C***5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府青路一段時,被交警五分局民警擋下檢查,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其測試結果為66.4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員張某對現場測試結果無異議。依據《道法》相關規定,張某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將面臨罰款1000-2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記12分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