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發保護野生動植物宣傳資料。張其 攝

  隨后,收購完野生蟾蜍的溫某駕車經過瀘州市江陽區石寨派出所時,沒想到的是,被在此設崗路查的民警查獲。經物證部門鑒定,涉案被查獲的蟾蜍系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2020年6月29日,辦案民警將查獲的2000余只野生蟾蜍放生。

  法院認為,被告人溫某、馮某楷明知野生蟾蜍系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依舊予以收購,數量達到50只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馮某楷違法所得的6900元應當予以追繳。法院遂根據審理查明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兩名被告人當場表示服判不上訴。

  江陽法院法官表示,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癩疙寶)、麻雀、斑鳩、秧雞、白鷺、黃鼠狼、蛇類、青蛙以上動物均屬于依法保護的對象,大河里的鱘魚、大鯢、胭脂魚等屬于國家保護水生動物。“盡管野雞、鷓鴣、綠頭鴨等特種禽類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類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動物相關法律管理,進行人工養殖,但野外種群仍在保護范圍之內。”

  四川在線記者了解到,江陽法院自2017年7月8日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團隊以來,共審結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20余件。案涉罪名包括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已對近40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分別判處拘役2個月至有期徒刑兩年零兩個月不等的刑罰處罰以及50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江陽法院還辦理涉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0余件,涉及土地、大氣、噪音及電磁輻射等環境資源問題。涉及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定準予執行的金額達125萬余元。

  新聞多一點:

  1。 “癩蛤蟆”為何不能逮?

  因為生活中常見的“癩蛤蟆”,學名為中華蟾蜍,是捕食田野害蟲的能手,被收錄進《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受法律保護。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即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2。哪些常見動物受保護?

  野生動物分為水生野生動物和陸生野生動物,所有野生動物均依法受保護。除了獼猴、貓頭鷹等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瀘州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癩疙寶)、麻雀、斑鳩、秧雞、白鷺、黃鼠狼、蛇類、青蛙等三有保護動物,均屬于依法保護的對象,鱘魚、大鯢、胭脂魚等則屬于國家保護水生動物。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野雞、鷓鴣、綠頭鴨等特種禽類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類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動物相關法律管理,進行人工養殖,但野外種群仍在保護范圍之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將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每年3月至7月為全省禁獵期,但經國家批準的狩獵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