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贍養老人,撫養子女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是犍為縣男子余某某卻在離異后,11年半沒有支付撫養費,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2009年9月24日,余某某與陳某某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兩人的孩子小強(化名)隨原告陳某某生活,余某某從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教育費、醫療費余某某和陳某某各負擔一半至小強(化名)自食其力為止。但離婚后,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相關義務。

  2020年5月25日,小強(化名)再一次申請執行撫養費。進入執行后,法院通知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協商,被執行人以陳某某離婚后一直占用其土地未歸還為由拒付撫養費。之后法院通知雙方再行協商,但隨后無法聯系上被執行人。經查詢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中止本次執行程序。

  2021年3月,陳某某聯系犍為法院,告知被執行人余某某蹤跡。2021年3月12日上午,犍為法院組織警力準備對被執行人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余某某與陳某某對涉及的土地問題、教育費、醫療費和長達十一年半的撫養費達成和解協議。但在當天下午,被執行人明確表示不按協議履行。15日,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切實維護了申請人陳某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