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喝完奶粉出現身體不適,家長在配料表上發現這款奶粉竟然違規添加了營養強化劑,一怒之下將奶粉生產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通報了一起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判決奶粉生產公司向消費者支付十倍價款賠償。

  2019年5月21日,魏某在某母嬰用品店購買了某公司生產的奶粉13罐,共支付4262元,購買后其小孩食用時出現身體不適,魏某還在配料表上發現該產品違規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隨后魏某將奶粉生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青羊法院立案后查明,某公司生產的奶粉配料表中標明含有L-賴氨酸,而根據衛生部發布的相關標準L-賴氨酸屬于營養強化劑,本案中的奶粉產品不屬于可以添加L-賴氨酸的制品范圍,該公司違規使用營養強化劑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終,法院判決生產者退還魏某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

  法官提醒,在購買嬰幼兒食品時一定要仔細查看食品說明書上所載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稱不熟悉的添加劑,可以通過網絡查詢等方式了解這些添加劑的具體成份、適用范圍等,必要時可咨詢食品方面的專家或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幫助自己做出正確的購買決策。除了注意食品安全,在涉及經濟往來、商業買賣的交易時,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據、發票等憑證,如出現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盡量在咨詢專業人士或查詢相關資料后通過正確途徑和方式進行維權。

  (四川法治報記者 趙詩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