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執法行動典型案件

  ●大英縣某餐飲店虛假宣傳案

  2020年9月27日,大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大英縣蓬萊鎮某魚莊營業場所內放置有“價目表”,其中特色菜一欄中印有“野生鰱魚”“野生黃辣丁”“野生紅江團”“野生巖鯉”“野生巖石邊魚”等菜品名稱和價格,進店門楣下方LED流動顯示屏上滾動宣傳有“野生鰱魚”等菜品名稱。

  經查,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野生魚類產品進貨票據,涉嫌利用廣告對所售菜品屬性進行虛假宣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2020年12月17日,大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多部門聯合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執法行動檢查現場。多部門聯合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執法行動檢查現場。

  ●射洪市某水產經營部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0年12月28日,射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網絡監測時發現,一個名為“某某優鮮”的微信小程序里標示有“洪澤湖野生桂魚”“長江江團”“江蘇太湖大閘蟹”等產品銷售。其中,“洪澤湖野生桂魚”銷售數據顯示為5斤,“長江江團”顯示為售罄,銷售數量為0,“江蘇太湖大閘蟹”銷售數量為176只。執法人員遂對當事人水產經營部進行了現場檢查,提取了“洪澤湖野生桂魚”的網絡銷售訂單截圖一張,支付方式為線上支付。

  當事人陳述該定單產品并非產自洪澤湖,而是從成都一水產經營部購進的,該小程序的制作費用為600元。當事人在廣告中虛構商品產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發布含有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2021年1月28日,射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款2400元的行政處罰。

  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執法行動典型案件

  ●大英縣某超市加盟店經營含呋喃唑酮的豬肉案

  近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大英縣超市和市場銷售的豬肉進行監督抽檢,發現某超市加盟店銷售的豬后腿瘦肉含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獸藥呋喃唑酮。大英縣市場監管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立案調查。

  抽檢過程中,該超市提供了國內某知名企業的出庫單和資質,但與該超市當日的銷售記錄不一致。經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取證,執法人員查實該超市加盟店銷售的含呋喃唑酮豬肉從市場流通攤販處購進,未按照法律要求索證索票。該超市加盟店經營者構成了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違法事實,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大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6.52元,處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檢查水產品經營店執法人員檢查水產品經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