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村日報記者 劉佳

  2月4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根據前期試點工作情況,省高院決定今年起在全省三級人民法院全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省高院于2019年11月下發了《關于在部分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成都市、遂寧市、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為試點法院,先行開展試點工作,探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試點案件范圍方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部分的一級案由“人格權糾紛”和第九部分的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均納入本次統一賠償標準試點案件范圍。

  試點案件適用賠償標準方面,案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應計入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超過確定的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后,當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起訴請求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的,殘疾賠償金適用上述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