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眉山市一加工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0年11月15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坡區修文鎮進行巡查時,發現一隱匿廠房內有切割廢油桶痕跡,現場存放大量廢礦物油桶和廢有機溶劑桶等疑似危險廢物,并停放有一輛滿載廢礦物油桶的貨車。眉山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展開調查取證,同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滴漏物質和廠區土壤進行采樣,并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于11月16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11月18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完成案件調查處理,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分局對涉案人員涉嫌污染環境案進行立案偵查,12月24日,涉案人員被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目前,案件中依法扣押的38.38噸疑似危險廢物已妥善轉運至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暫存,眉山市生態環境局正在進一步配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加強案件偵辦,并同步跟進該案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
該案是新固廢法實施以來,我省破獲的首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案件辦理實現了“查、打、訴”的一體無縫結合,有力推動了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案例三:瀘州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瀘州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群眾舉報,反映瀘州市一機動車檢測公司在綜檢登錄電腦上安裝外掛軟件,遠程控制工位機,修改檢測車輛尾氣等參數,使不達標受檢車輛順利通過環保檢測。經查,該公司在授權簽字人機動車終審電腦上通過安裝外掛作弊軟件,對廢氣分析儀測試濃度、煙度計濃度、過量空氣系數、扭力系數等測試參數進行修改,以便受檢車輛順利通過機動車尾氣檢測,涉嫌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同時,調查還發現該公司安裝外掛作弊軟件修改燈光、剎車等安全檢測和綜合檢測有關參數的問題線索。
該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61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案件有關情況移交市場監管部門。
案例四:四川天府新區一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土壤污染修復案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某公司于2018年3月制定的《原址場地環境風險調查及定性評估報告》和2019年1月制定的《原址場地環境風險詳細調查及定量評估報告》,均顯示公司原址場地部分區域存在氰化物和酸堿污染。四川天府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兩次責成企業加快推進土壤治理,直至2020年4月,該企業僅完成土壤污染區域打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仍未實質性啟動。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四川天府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該公司作出罰款7.4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企業已完成土壤修復方案編制,正在抓緊實施土壤修復工程。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環保總監劉華太表示,接下來四川將做好“五步法”:常規化開展暗查暗訪、定期向地方政府移交移辦各類問題、持續開展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嚴格問題銷號管理和適時開展問題整改“回頭看”,確保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