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郝飛 朱佳琦

  不寫借條就打人、不還錢就找你父母子女、不還錢不能走……惡勢力犯罪人員利用惡劣的“軟暴力”手段向借錢人討債,并逼迫借錢人寫下高額借條,債務越來越高。

  近日,記者從劍閣縣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這起惡勢力犯罪案件,以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波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劉某元有期徒刑2年9個月。

  逼受害人寫下高額借條寫多少欠多少

  2016年4月9日,張某經人介紹在楊某波處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每月利息5000元,除去中介費、介紹費和首月利息,張某實際借款3.8萬元。同年9月,在歸還5個月利息2.5萬元后,張某因資金緊張未歸還利息。

  2017年1月,楊某波找到張某要求還錢,張某無力歸還,楊某波便在5萬本金的基礎上,再加上未歸還的利息2.5萬元,逼迫張某重新書寫了借款金額為7.5萬元的借條,逾期未還每天收取10%違約金。同年6月,楊某波叫上同伙孫某、劉某元,以“不寫借條就打人”“不還錢就找你父母子女”“孫某、劉某元坐過牢、殺過人”等言語威脅、恐嚇張某,逼迫張某寫下借款金額為10萬元的借條,逾期未還每天收取0.4%違約金。

  同樣的高利貸“噩夢”還發生在王某身上。因經營苗圃急需資金,王某通過電話聯系楊某波借款。2016年5月,楊某波向王某高利出借資金,借款時扣除利息、介紹費,要求按照約定金額還本付息。在收款過程中,楊某波單方確認高額違約金,惡意將違約金計入借款金額,要求王某重新書寫借條并確定新的借款金額。

  “軟暴力”催收無底線不還錢不能走

  2017年12月,為了讓張某還錢,楊某波、孫某、劉某元將張某帶至廣元。白天,3人帶著張某到處收賬,晚上,楊某波則安排孫某、劉某元在入住的賓館輪流對張某進行看守,防止張某逃跑,以此方式在廣元限制張某人身自由3天。第4天,楊某波、孫某、劉某元3人帶著張某前往綿陽收賬,并入住賓館,對張某進行非法控制。在第6天的時候,張某趁機偷偷跑掉,楊某波便制作了一條“黑心老賴‘張某’,欠錢不還”的橫幅,將該橫幅內容錄制成視頻發給張某,并揚言要到張某所住小區拉橫幅、放廣播、潑油漆。

  此后,3人繼續逼迫張某還錢,并實施了非法拘禁、滋擾、糾纏、威脅等“軟暴力”行為,多次非法拘禁張某共計32天。直至2018年5月14日張某報警,同日,楊某波和孫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從借款后至案發前,張某向楊某波支付利息共計56750元。

  對另一借款人王某,楊某波也采取同樣的逼迫方式,經常糾集同伙孫某、劉某元,以明示違法犯罪經歷、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威脅、恐嚇王某,索取非法債務。從借款后至案發前,王某支付楊某波利息共計21100元。

  團伙3人均被判刑“噩夢”終于結束

  劍閣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索取非法債務過程,肆意認定違約金,壘高債務,并通過“軟暴力”威脅、恐嚇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內心恐懼歸還被告人楊某波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楊某波為索取非法債務,邀約被告人孫某、劉某元以實施毆打及“軟暴力”方式威脅被害人,并非法限制被害人張某人身自由,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楊某波在索債過程中,組織被告人孫某、劉某元采取跟蹤貼靠或者以對被害人親屬采取不法行為等方式相威脅,長期糾纏、滋擾、恐嚇被害人,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致使被害人心生恐懼,3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影響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