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春華

  2020年只余下最后幾天了,如果您的帶薪年休假“余額”還很多,那肯定是休不完了。那么,沒有休的帶薪年假是否有報酬?用人單位最遲應該什么時候支付?近日省人社廳公開發布的《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就有一個相關典型案例。

  案例的當事人叫李某。2008年10月,李某入職某公司當普工,工作期間從未享受帶薪年休假,某公司也沒有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2017年8月,李某因身體原因辭職。2018年1月,李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入職以來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對此,某公司辯稱李某要求支付的2015年及以前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已超過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支持。

  最后,仲裁機構裁決某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和2017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為何李某的訴求只得到部分支持?職工應休但未休的帶薪年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省人社廳相關人士介紹,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因此,勞動者每年應休未休的帶薪年假工資報酬的最晚發放時間應為次年的12月31日。根據我國《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李某2015年的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報酬最晚發放時間應為2016年12月31日,李某在2018年1月申請仲裁時,已超過一年時效。因此,仲裁機構沒有支持李某要求支付2015年及以前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工資報酬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