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出售烏木的岳某帶客戶看貨后收取定金,隨后PS發貨圖片騙取客戶11萬余元。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審理該起案件,判決被告人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對岳某違法所得11.88萬元繼續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人。對扣押在案的手機—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拍攝烏木照 充當賣家
2019年中旬,岳某與馬某、羅某一起玩耍時提議,以售賣放置在都江堰市某公園的烏木為由騙取他人錢財。3人還安排好了各自的角色,其中,由岳某充當賣家,馬某、羅某冒充貨車司機。其后,岳某便到都江堰某公園拍攝烏木照片,并將該照片發送至做烏木生意的曾某。
受害人張某家里做烏木生意,2019年9月下旬,張某兒子在網上看到這則關于都江堰賣烏木的消息,通過曾某與岳某取得聯系,通過照片,張某父子覺得涉案烏木品相不錯想實地查看。于是,張某和兒子根據岳某提供地址來到了都江堰某公園,當時涉案烏木由一張7米多長的網遮住,張某父子兩人簡單看了下,便與岳某來到都江堰某茶樓面談,最后以11.88萬元的價格成交。
冒充司機 PS發貨照片
其間,張某通過支付寶向岳某支付定金1.88萬元,約定剩余款項在岳某將烏木運輸上高速的照片發送給張某后,張某再通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方式付給岳某剩余款項。當晚10時,岳某以找好貨車司機為由向張某騙取3000元運費,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次日,岳某將馬某、羅某冒充貨車司機的照片以及PS的運送烏木已上高速的照片發送給張某并騙取其信任,張某隨后將剩余款項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給了岳某。張某久久未收到貨,發現異常便報了警。
經都江堰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岳某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財共計11.8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都江堰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同案犯未到案,本案不宜劃分主從。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岳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劉冰玉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