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欠債不還,還玩起轉移財產的手段,法院“逗硬”,當事人吃上“牢飯”。11月2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峨眉山市首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淋、雷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2019年4月23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淋、雷某與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雷某支付朱某借款本金80萬元以及利息,張某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判決生效后張某淋、雷某二人卻無視法律,未執行該判決。
2019年6月21日,朱某又一次來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判決。隨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張某淋、雷某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分別決定對二人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間,張某淋主動與朱某達成和解協議,可接下來依然是能“賴”就“賴”,能躲就躲,未按照協議履行。2019年9月2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張某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為由,再次將張某淋拘留十五日。
兩次拘留,當事人是把法院判決不當一回事,是不是法院就拿這“老賴”沒有辦法呢?法院工作人員通過調查了解到,這張某淋、雷某手上不是沒有錢,而是把錢另做他用了。
法院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張某淋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有多筆資金存入和轉出記錄。2019年5月29日,張某淋、雷某與葛某某簽訂合伙協議書,合伙承包某新建工程。2019年11月20日,江西中煤集團峨邊某項目部向張某淋提供的賬戶轉款440002元,該筆款項扣除稅票后將41萬余元交給張某淋。2020年1月20日,張某淋、雷某到邛崍市在胡某某處收回款項149000元。張某淋、雷某取得上述款項后沒有履行法院判決的還款義務,將資金另做他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淋、雷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淋、雷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圖片來源峨眉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