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被告人李某華、蔣某堯,利用羅某壽的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羅某壽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工傷保險基金損失693.7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李某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單位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羅某壽、李某華宣判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羅某壽、李某華是主犯,蔣某堯是從犯,對蔣某堯減輕處罰。李某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對該罪并依法免除處罰。歸案后,三被告人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當庭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均予從輕處罰。羅某壽、李某華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羅某壽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以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六十五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蔣某堯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