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華將已收取好處費的塵肺病患者名單反饋給羅某壽,羅某壽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塵肺病患者的檢驗報告取出,交由李某華篡改報告中的相關指標項。李某華通過去復印店“PS”、委托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檢驗科規范化培訓醫生向某(已判刑)進入該院檢驗報告系統修改等方式,將上述患者檢驗報告中的相關指標篡改為符合一期四級傷殘評定標準值。李某華再將篡改后的檢驗報告交給羅某壽放入資料中,作為塵肺病患者傷殘等級的鑒定依據。

  2014年至2018年4月間,羅某壽、李某華采用上述方式將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塵肺病患者評定為塵肺病一期四級傷殘,收取好處費共計1000.5萬元。其中,蔣某堯參與收取好處費1000萬元。獲款后,羅某壽分得566萬元,李某華分得369.5萬元、蔣某堯分得65萬元。

  2017年4月至11月間,為將已收取好處費塵肺病患者評定為塵肺病一期四級傷殘,李某華委托向某篡改上述塵肺病患者的檢驗報告31份,李某華從其所分好處費中送給向某好處費9.9萬元。

  2019年1月,經宜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對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塵肺病患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更正,僅有惠某某一人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更正前后無變化、不存在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情況。何某某、李某某等136名塵肺病患者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發生變化,均達不到一期四級傷殘。截至2018年12月,已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達693.7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