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5日,程某華因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經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執行。2020年5月22日,仲某生因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取保候審。8月17日,利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就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程某華出于個人目的,指使仲某生及惡勢力成員程某某、陳某某多次采取堵路阻工的方式破壞雷家河水庫工程施工,嚴重影響了工程的施工秩序和進度,程某華、仲某生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程某華、仲某生采取斷道阻工的“軟暴力”方式,迫使他人接受運輸服務,二人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程某華利用綠化村村書記的職務,將其以單位名義收取的30萬元賠償款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程某華、仲某生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在程某華、仲某生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的共同犯罪中,程某華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仲某生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仲某生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在審理過程中,程某華的家屬退賠了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仲某生主動預繳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鑒于仲某生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較好,所在社區出具證明愿意接納對其進行幫教,無再犯罪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利州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程某華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數罪并罰,總和刑期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仲某生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程某華的非法所得三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

  朱艷紅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