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元市昭化區法院 供圖
其中,該組織在青川縣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29起,其中尋釁滋事2起、故意傷害2起、敲詐勒索2起、串通投標1起、非法采礦1起、容留他人吸毒3起及其它18起違法事件。該組織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共致10余人身體受到傷害,其中重傷2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福兵等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且非法控制青川縣多地砂石資源,攫取大量經濟利益,其絕大多數經濟收益用于被告人陳福兵自身奢靡享樂和對外投資經營,其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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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兵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組織惡名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群眾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不敢報警,擔心打擊報復。同時,被告人陳福兵默許組織成員向群眾打招呼,干擾基層選舉。通過向領導干部行賄,腐蝕、拉攏公職人員,利用其社會關系為組織成員逃避處罰、謀取工程項目等提供便利,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
在對被告人依法嚴厲懲處的同時,法院堅持“打財斷血”,對該組織犯罪所得資金240余萬元、44根金條、卡宴、寶馬汽車及房產、商鋪等財物均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執行過程中抵扣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