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客戶要求購進紅酒,副食店被起訴侵權

  原告廈門某酒業公司系第5753433號“瑪茜”商標的排他使用許可權人,有權就該商標在許可期限內發生的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

  今年1月,廈門某酒業公司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高新區一副食店銷售行為構成侵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高新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副食店經營者張某很委屈,“這款酒是一個客戶讓我幫忙買的。”張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在2019年5月至6月間與微信用戶“大餅”就購酒事宜進行溝通。

  “大餅”向張某發送指定紅酒照片四張,要求其代為進購一款貼有“瑪茜”標識的葡萄酒。因副食店并無該款葡萄酒庫存,張某特地尋找貨源后告知“大餅”稱“四川沒有只有外地才有”,并欲向“大餅”推薦店內另一款同價位的葡萄酒以作替代,但該客戶明確只要指定葡萄酒,雙方最終商定價格為每箱670元并約定待張某進購到貨后領取。

  進貨期間,“大餅”還多次詢問葡萄酒發貨情況以確保張某進購商品無誤。

  2019年6月16日,張某購得6箱指定葡萄酒并通知客戶領取。雙方于2019年6月18日完成5箱葡萄酒交易,張某據此向該客戶提供《收據》一份。

  買酒的正是原告代理人,法院認定虛假訴訟

  經當庭比對,原告提交的被控侵權葡萄酒商品,與客戶“大餅”要求張某購買的指定葡萄酒一致。在法院要求原告對此作出說明后,原告認可與被告經營者張某微信聯系的“大餅”正是其委托代理人余某。

  謎團解開,原來是廈門某酒業公司發現市面上有侵犯該商標權的產品,于是打起了“釣魚”維權的主意。

  高新法院審理認為,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在案涉交易前被告既無侵權意圖,也無侵權行為。原告以主動訂購的方式要求被告進購案涉侵權商品并向其出售,在案涉交易完成后,又隨即向被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主觀心態上屬于積極追求被告對其實施侵權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屬于變相捏造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虛假訴訟,被告不構成侵權。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依據其行為具體情節的惡劣性,依法對其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