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元市55歲的余先生,駕駛摩托車被一輛出租車撞傷,傷殘鑒定為4級。在治療過程中,其女兒通過“輕松籌”平臺籌集了醫療費117000余元。事后,余先生家屬向法院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85萬余元。然而,肇事方和保險公司在法院審理中要求將11萬余元公益籌款進行扣減。
7月16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廣元市利州區法院獲悉,經審理,法院駁回了被告方的訴求。
車禍重傷
女兒在“輕松籌”平臺
為父籌款近12萬醫療費
2017年8月12日,孫先生駕駛一輛出租車沿廣元市利州區興廣巷由南向北行駛,22時20分許,行駛至廣元市利州區文化路與興廣巷相交路口右轉時,與沿文化路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駕駛人余先生和搭乘人唐女士受傷。余先生被診斷為重型顱腦外傷、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外傷性癲癇等。經過3個多月的治療后出院,花費醫療費11萬余元。
2018年1月19日至5月23日,余先生先后3次入院治療,前后產生了醫療費6134.30元、5611.32元和15567.98元,最后一次出院被診斷為腦外傷恢復期、繼發性癲癇、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等。
2017年9月4日,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先生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余先生承擔該事故次要責任,案外人唐女士不承擔該事故責任。
在余先生住院期間,孫先生與自己所在的廣運集團共同墊付醫療費32791.88元,保險公司墊付了10000元。面對高昂的醫療費,余先生的女兒余女士在“輕松籌”平臺發起了籌款,共籌醫療費117000余元。
起訴索賠
肇事方和保險公司
要求扣減近12萬元公益籌款
2018年11月13日,余先生委托廣元利州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2018年11月21日,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余先生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的傷殘等級:1、繼發外傷性癲癇(中度)評六級。2、不完全運動性失語八級。2019年9月18日,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余先生的傷殘等級評定為Ⅳ(肆)級。
在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金額問題上,余先生和孫先生、廣運集團及保險公司沒有達成一致,余先生將3方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賠償款共計675179.48元,后變更為852314.05元。2019年5月20日,廣元市利州區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3方對交通事故與責任劃分無異議。同時,孫先生和廣運集團認為,原告方通過公益籌款籌集的近12萬元醫療費用應予扣減。保險公司也辯稱,余先生女兒通過“輕松籌”籌集的醫療費不應由余先生享有。
法官說法
以籌款扣減侵權人賠償額
無法律依據
2020年7月16日,記者從利州區法院獲悉,經過審理,法院認定余先生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共計72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70%,余先生自行承擔30%的損失。對于保險不予理賠的部分,由廣運集團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獲悉,對于孫先生、廣運集團以及保險公司辯稱的“輕松籌”平臺籌集的近12萬元醫療費應予扣減問題,法院并沒有支持。
7月16日,審判法官告訴記者,首先本案的籌款具有社會公眾捐款性質,是社會救助款,系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資助,是一種愛心義舉的體現。其次,余先生親屬以余先生發生實際困難為由,通過網絡平臺來介紹余先生的實際困難和需求,以取得社會公眾(包括親朋好友)的同情和幫助,并不是對侵權人的幫助。該籌款屬于社會人員的自發行為,與孫先生作為侵權人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不同法律關系,以公益籌款扣減侵權人賠償數額并無法律依據。最后,如果將這筆款項作為被告賠償款進行品迭,則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甚至被告有不當得利的嫌疑。這既欺騙了廣大的社會公眾,也與法律規定相悖。 朱艷紅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