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作惡欺壓群眾

  拉攏公務人員當保護傘

  為不斷增加社會影響力,以謝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2年開始,先后在成都市多地組織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法行為;為收取賭債,以威脅、糾纏、滋擾、“談判”“協商”等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多名群眾、民營企業主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后不敢控告、舉報。

  2009年夏的一天,謝江等人將鄭某某從家中強制帶出,在對其用棍棒、電擊棍進行毆打后,將其右耳割掉部分,鄭某某懼怕被報復,案發前一直未敢報警;2012年10月,黃某某因欠謝江2000萬港幣賭債被非法拘禁,隨后外出躲避,謝江安排蘇星軍帶人強制在其家中吃住滯留兩天并威脅其父母,黃某某被迫用其弟土地折價抵債……

  同時,為了尋求國家公務人員的庇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拉攏、腐蝕公務人員,利用公務人員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犯罪行為。李某某是公安系統公務人員,為了與他打好關系,謝江先后送給他一輛奧迪Q5和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張某某是邊防工作人員,為感謝他幫忙查邊控信息等,謝江通過送禮等方式進行拉攏…… 李某某現已被移送審理。

  眉山中院經審理認為,謝江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并腐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尋求庇護,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成都及周邊地區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余被告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組織犯有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遂依照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6月1日—5日,眉山中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邀請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旁聽。

  圖片和視頻眉山中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