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改口:
退租不是我說的,“管家”說的
租的房子突然不能住了,小張和室友感到很焦慮,本就是剛畢業工作不久,一年的房租和押金幾乎花光兩人所有積蓄,現在突然又要重新租房,對方又不答應什么時候退錢,著實讓兩人手足無措。
6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撥打小張提供的劉毅的電話,其中一個關機,另一個撥通后,紅星新聞記者詢問是否是四川茂玉半糖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劉毅,對方回答“是”,記者以租房者身份詢問為什么突然不能繼續租住了,對方反問“你是(住的)哪套房”?
當紅星新聞記者表明身份后,對方卻表示,自己沒有說過要租客退租的話,多次詢問后說是“管家說的”,自己不知情。記者提出,租客一直只與劉毅簽訂合同并保持溝通,對方表示“他(管家)用的我微信”。
記者詢問能否向管家了解后再答復,對方表示:“不能。”
至于為什么突然通知住戶不再出租、剩余房租和押金如何退還,以及為什么是以個人名義出租公司運作的房屋,記者均未能得到回復,對方僅回答:“按合同辦。”
在小張提供的與劉毅通話的視頻中,對方解釋,“你們不是唯一的一家,你們住那棟樓,23樓都是。”對小張提出的為什么租房時不告知是租房公司,對方回答,“是個人房源啊,我們跟物業公司一樣的。”
6月26日,小張和室友再次撥打劉毅的電話,對方改口稱,都是管家說的,并表示之前就告知過是管家。對此,小張和室友都表示,從未提起過。小張和室友要求面談協商,對方直接掛斷了電話,且不再接聽。
■律師聲音
租房合同是與授權代理人所簽
所謂公司無權要求承租人搬離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認為,所謂公司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利要求承租人搬離現在所租住的房間。因為,承租人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是與經過房東授權的代理人所簽,該代理人為持有房東本人授權書的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只有有權的該代理人或者房東本人才能要求承租人退租及搬離。
在代理人與承租人簽訂租房合同時,并沒有透露其屬于職務行為并且是受“公司”委托來出租該房。因此,即便根據合同法披露委托人的相關規定,也只有房東本人才有權利要求承租人退租、搬離。至少在此事中,沒有所謂轉委托或職務行為的明確證據,更不能構成要求更為嚴格的表見代理。
此外,在該租房合同中約定的“實際乙方搬離該房屋時間計算外30個工作日退還乙方剩余租金及押金”的條款,因為該條款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同時加重了承租人的義務,如果該條款系用于反復使用,并且沒有以明顯加粗字體、加大字號等方式標明,同時也沒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示,那么應視為格式條款,該約定屬于無效條款。如果有權的房東或與承租人簽訂租房合同的代理人提出解約,因為是其先違反合同約定,則承租人可以行使相應抗辯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及時退還剩余房租和押金,同時也應當給予相應合理的搬離期限。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宏宇認為,租賃合同系承租人和出租人共同簽訂,而出租人是獲得房主授權簽署租賃合同的自然人。退租、退款等都應有租賃合同雙方協商,與對方自稱的“公司”“管家”無關。
同時,如確定是簽訂租房合同的代理人通知退租搬離,租房者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搬離,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查詢出租人是否如約退還租金并支付賠償金。若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收到退款及賠償,可持合同和對方相關身份信息,到人民法院起訴。
紅星新聞記者 于遵素 攝影 張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