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

  四種情形 同飲者負賠償責任

  因喝酒發生意外,同飲者是否必然承擔責任?童文建對此表示,在四種特定情形下,同飲者應對因醉酒傷亡的同伴負賠償責任,即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惡意勸酒,同飲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童文建解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民事主體一方因過錯導致對另一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存在拼酒、勸酒甚至灌酒等惡俗行為,并致使醉酒者傷亡的案件中,同飲者主觀上存在只尋開心、對他人身體承受能力漠不關心的過錯,且其勸酒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未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童文建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群體性共飲活動的參與者,在共同飲酒的行為下,共同飲酒人之間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相互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勸阻、扶助、照顧、護送等,如果同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就存在主觀過失。法官會基于公平原則,綜合同飲者的行為,當時實際情況及各方過錯,判決其他同飲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四川穗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受害人也應對過量飲酒產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認知,但其往往疏于履行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飲酒不節制,自陷于危險境地,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關于同飲者的責任劃分,童文建說:“實務中,如果同桌的人只是簡單的敬酒,導致對方醉酒死亡的,通常要承擔10%至20%左右的連帶責任;如果同桌人知道對方有不能飲酒的疾病,或者對方醉酒之后沒有盡到護送回家或者送去醫院的安全保障義務,或者明知醉酒而故意灌酒的,可能要承擔40%的連帶責任。”

  免責協議 真的能免責嗎?

  記者通過檢索發現,由于近年來同飲者擔責的案例層出不窮,一些名為“飲酒免責書”“喝酒責任承諾書”“酒桌生死狀”的免責協議開始出現。此類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飲者能否以此抗辯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童文建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及《民法總則》第十條之相關規定,對于酒后可能發生的涉及人身及財產損害的免責約定,存在無效的可能,同時這類協議也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所以免責協議并不能發生免責的法律效力。“即使簽訂了飲酒免責協議,一旦同飲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出事,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不管所謂的‘飲酒免責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喝酒都應當量力而行,不要勸酒,不要過量飲酒,這是飯局應有的基本道德。”童文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