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按約定的最低利率計算期內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馬借款本金為3688元,《個人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12期等額本息,年利率為17%,應按此方式計算期內利息,小馬每期應還本息金額為336.36元。

  小貸公司自認收到小馬還款共計936元,依次清償每期利息、本金后,第三期本金還有73.08元未歸還。未歸還本金共計2896.61元,借期內未歸還利息203.75元。

  約定的逾期利率超過年利率24%,小貸公司要求馬某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遂判令馬某歸還借款本金2896.61元、借期內利息203.75元,以及以2896.6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利息。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1021起案件中均出現實際利率遠高于約定的情況

  近年來,四川自貿區內設立了一批以面向個人用戶的小額消費分期貸款業務為主業的小額貸款、消費貸款公司。在促進消費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也產生了一些不規范的現象。

  其中最常見的現象之一,就是是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表面上屬于合理范圍,借款人很容易被吸引和迷惑;同時,小貸公司又通過混淆“等額本息”與“等本等息”的本息計算方法、以第三方的名義收取費用等方式,使得實際履行的每月應還款金額與表面利率并不一致,導致借款人實際需要承擔的利率水平遠高于表面的約定。

  2019年,四川自貿區法院受理的1021件小貸公司為原告的小額消費貸款案件中,全部出現了此種情況,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金融消費市場的正常秩序。

  在本案的審理中,對合同中存在的多種互不相同的利息約定,法院判定以其中最低的利率計算方行計算,否定了小貸公司以表面合法利率約定迷惑借款人,又通過各種方法提高實際利率賺取高息的行為,對規范消費金融市場特別是小額消費貸款經營活動,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