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此時退換車,應當支付折舊費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了國家汽車三包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可免費更換或退貨。在三包期內(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為準),發動機累計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進行更換或退貨。
4S店售后經理稱,這種情況下的退車退款,是需要扣除車輛的折舊費的。按照劉女士車輛目前的狀況,確實沒有達到更換或退車的條件,但對于4S店置換新車需要補折舊費的方案,劉女士認為,如果不是車輛質量有問題,她沒有換新車的打算,同時如果不是車輛發動機有問題,也根本不會出現更換發動機致車輛價格打折。“現在我是要被迫花錢換車,我憑什么花這個錢?”
對此,四川履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應家義表示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本案中,根據劉女士提供的情況,發動機第二次出現故障后還沒開始維修以及更換,所以銷售者應對故障車輛進行維護、修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劉女士若此時要求退車、換車,那么應當支付折舊費。若劉女士認為該汽車是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繼續使用會影響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依法申請鑒定。
紅星新聞記者 逯望一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