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針對家暴增設專門罪名
將精神施暴入刑
盡管反家庭暴力法將“精神暴力”也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疇。但在王新亮看來,這一領域的司法實踐和實施細則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王新亮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想要證明家暴行為,一般要有出警記錄,配套相應的病歷或傷情鑒定書,很多受害者根本沒有法律意識,也沒能提交法庭所需的足夠證據。“有的法官還認為一次行為構不成‘家暴’,需要反復多次的固定證據。毆打幾次、程度如何,都還要看法官的尺度”。
王新亮說,相較長期存在的家暴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間較短,同時保護令內容聚焦“人身”,沒有涉及“財產”,導致不少受害方迫于經濟、生活壓力回到家庭暴力中,致使保護裁定的效果大打折扣。
“最重要的是,即便維權成功,有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但也僅有六個月之限,施暴者如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持續威脅恐嚇,只要未造成輕微傷等,最多被行政拘留十多天,相對于受害者長期遭受的家暴,對施暴者的震懾力完全不夠,使得家暴又會進入下一個周期。”王新亮說,這就導致許多人遭受家暴后,覺得救助無望,不愿求助,而遭遇精神暴力求助的就更少了,但這確實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雖然在現實中,家暴嚴重者也會入刑,但紅星新聞記者搜索裁判文書網發現,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多數以“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虐待罪”進行判處。
鑒于此,王新亮建議,針對家庭暴力應該盡快增設專門的罪名。他說:“有些家暴對受害者的肉體傷害難以界定,但長此以往,受害者心理和精神上造成極大壓力,會讓其活在陰影中。對于家暴行為設定相應等級,只要是符合條件,持續的毆打或者威脅、恐嚇,造成了受害者身心上的傷害,建議可以入刑。”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山東、廣東、湖北、貴州等地已相繼出臺關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細則,明確對家暴甚至是精神暴力的界定。
2019年,廣東省擬立法明確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定義,受害人可申請臨時庇護,老人、孕婦、孩子給予特殊保護,該《辦法》將經常性地謾罵、恐嚇、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包括利用網絡等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納入到了家庭暴力范疇內,該辦法擬在今年上半年通過最后一輪審核。
2020年3月25日,《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辦法(草案)規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實施家暴受到相應處罰的,作為不良信息計入個人信用信息等。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