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對三名歸國人員進行法治宣傳 派出所民警對三名歸國人員進行法治宣傳

  翠屏區疫情指揮部將通過機場、高鐵、收費站等每日大數據反饋,對有疫情報告國家(地區)旅居史的來宜返宜人員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公安機關也將對未第一時間主動登記報告境外來宜返宜人員信息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延伸閱讀:公安機關可以訓誡的6種情形

  翠屏警方相關人員表示,《治安處罰法》沒有“訓誡”相關條款,公安機關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做“訓誡”。此外,文中還附上了法院、檢察院“訓誡”的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作出的訓誡

  公安機關的訓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種手段。經梳理,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下列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人員予以訓誡,并適情開具訓誡文書: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2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

  信訪條例

  國務院令第431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4

  拘留所條例

  國務院令第614號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5

  看守所條例

  國務院令第52號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對于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予以禁閉。

  6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117號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訓誡

  1

  刑法

  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2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3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訓誡

  1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七十九條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訓誡。

  第三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第六十四條  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聽證場所;對哄鬧、沖擊聽證場所,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檢察人員等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