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心念念快要到手的房子,業主卻說不賣了,咋辦?3月18日,四川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主簽訂賣房協議后,以其妻不同意賣房為由,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于是,買房人將房主起訴至法院。
據了解,由于訴爭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且被告的妻子不同意賣房,則原告不能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最終經法院調解,房主還是將房屋過戶給買家。
‖買房‖
交了14萬定金 賣家卻說老婆不同意
周某與施某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施某將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區華美巷29棟1號樓2單元4-8號的房產賣與周某,雙方約定購房價為19萬元,如施某反悔,雙倍返還定金;如周某反悔,定金不退還。
周某于簽訂協議當天交了2萬元購房定金給施某。兩天后,在施某的要求下,周某又交了12萬元購房定金。其后,周某多次要求施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要將剩余房款支付給施某。施某以其妻楊某不同意賣房為由,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也不再收取周某的房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周某訴至法院。
‖調解‖
雖然老婆不同意 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
經仁和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施某夫婦將施某名下位于仁和區的華美巷29號1棟2單元4-8號的房屋過戶給周某。配合周某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費用由周某自行負擔。周某補償施某夫婦16000元并支付剩余50000元購房款,合計66000元。
“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狈ü俳榻B,雖然買賣房屋協議上賣房人的配偶沒有簽字,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合同有效。
‖解釋‖
合同未履行 出賣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買房人是否可以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這要根據訴爭房屋是否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來確定。如果訴爭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則買房人可以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如果訴爭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且賣房人的配偶不同意賣房,則買房人無法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彼裕绻V爭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且賣房人的配偶不同意賣房,則買房人無法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本案中,因訴爭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且被告的妻子不同意賣房,則原告不能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否則法院只能以合同有效但無法履行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應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