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囹圄 5名被告分別以詐騙罪獲刑

  因涉嫌詐騙,杜某某、楊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楊某乙于2019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刑事拘留,并于8月13日被執行逮捕。

  2019年11月8日,龍泉驛區檢察院以杜某某、楊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楊某乙犯詐騙罪,向龍泉驛區法院提起公訴。龍泉驛區法院于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楊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楊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系一般累犯,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杜某某、楊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楊某乙對指控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并在訴訟過程中主動具結悔過,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楊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楊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共謀實施詐騙,地位和作用大致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應按各自的行為、地位、作用和情節等量刑處罰。被告人杜某某、楊某甲、汪某某、王某某和楊某乙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在訴訟過程中主動具結悔過,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甲、汪某某和楊某乙初次犯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龍泉驛區法院依法判處杜某某、楊某甲、汪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楊某乙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責令5名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周某某損失5000元。

  ◎法官提醒

  文物嚴禁個人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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