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2019年12月30日下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峰等七人惡勢力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峰、李某鳳以提供毒品吸食等方式籠絡被告人曾某、王某、林某東糾集在一起,先后實施了萬達聚眾斗毆、井研及市中區非法收賬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李某峰、李某鳳為主要糾集者,曾某、王某、林某東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被告人稅某程、曹某源明知李某峰、李某鳳等人系有組織地參與萬達聚眾斗毆犯罪,仍然接受李某峰的邀約并指揮安排參與該次聚眾斗毆犯罪,系該惡勢力的其他成員。

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惡勢力中的地位、作用及在具體犯罪中的性質、情節、后果、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宣判:李某峰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李某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對其他成員曾某、王某、林某東、稅某程、曹某源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對于扣押在案的違禁品甲基苯丙胺14.38克,作案工具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峨眉山市公安局依法處置。對被告人李某峰、李某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曹某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