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現場(榮縣法院 供圖) 審判現場(榮縣法院 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饒某某自2011年起,通過開設賭場發放“好處費”、提供食宿和玩樂、發放高利貸本金等手段,籠絡、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唐某、王某、黃某、姚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富順縣城區“混社會”。該組織以“江湖義氣”為紐帶,在組織內部形成了一個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被告人饒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在經營的娛樂場所內組織有償陪侍、經營貸款公司等手段獲取不法經濟利益,同時還利用組織勢力從他人處獲取低息借款,共計牟取經濟利益約400萬元;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未成年人及其他群眾,稱霸一方,非法制造、買賣、持有槍支3支,持有管制刀具8把,實施組織犯罪13起,致2人輕傷、2人輕微傷及多人受傷、財物受損。其中,實施組織賣淫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5起,聚眾斗毆犯罪2起,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犯罪2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該組織還實施尋釁滋事、組織有償陪侍、敲詐勒索等違法活動18起,致2人輕微傷;該組織通過大肆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富順縣城區形成非法影響,對鐘秀街一帶的非法有償陪侍行業形成控制,對人民群眾心理造成強制和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饒某某等15人無視國家法律,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并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