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范芮菱

  非法中介“買分賣分”、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機動車登記案……1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發布近期依法查處的多起非法中介擾民、損害群眾利益案件,具體如下:

  案件一:龍某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機動車登記案

  2024年12月13日,成都交警十二分局窗口民警在審核一輛小型汽車解除抵押業務資料時,發現代辦人龍某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與系統記錄不一致,有偽造嫌疑。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代辦人”龍某是一名非法中介,其所提交的抵押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為虛假材料,在利益驅使下,龍某向車主做出給錢就辦好的承諾,抱著僥幸心理,向公安交管窗口提交虛假材料代辦機動車解除抵押登記業務,損害了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龍某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機動車登記,公安機關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八十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肖某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機動車登記案

  2024年12月4日,成都交警九分局窗口民警在受理川A5***6小型轎車變更登記業務時,發現申請人肖某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字體樣式存在異常,且登記證書編號與系統記錄不一致,有偽造嫌疑。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肖某為圖一時之便,抱著僥幸心理,向公安交管窗口提交虛假材料辦理機動車變更使用性質業務。肖某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機動車登記,公安機關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八十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3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秦某某、澤某某、楊某某、呂某、宋某某等5人組織他人或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并提供虛假證言案

  2024年11月25日,成都交警二分局在監管巡查中,發現一輛號牌為川VT***2的小型普通客車在處理電子警察違法過程中存在異常。經調查核實,該車的電子警察違法記錄,由多名“違法駕駛人”處理,且在民警的詢問中,當事人含糊其辭,不清楚相關情況,存在“買分賣分”的嫌疑。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查獲了秦某某、澤某某、楊某某、呂某、宋某某的“買分賣分”違法團伙。針對5人提供虛假證言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5人分別作出5日拘留、并處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蔡某某、劉某、王某等3人組織他人或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并提供虛假證言案

  2024年11月20日,成都交警七分局在監管巡查中,發現一輛號牌為川AV***9小型轎車在處理電子警察交通違法過程中存在異常。該車的電子警察交通違法記錄由蔡某某處理,面對民警詢問,其神色緊張,言辭含糊,不清楚相關情況,存在“買分賣分”嫌疑。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蔡某某為某維修技術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管理人員劉某、王某為維護客戶關系,多次指使員工蔡某某代替客戶處理車輛電子警察交通違法,并向蔡某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蔡某某、劉某、王某提供虛假證言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3人分別作出5日拘留,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五: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違規檢測出具虛假報告案

  2024年12月11日,成都交警十分局發現轄區內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對部分重型貨車進行滾筒制動臺檢驗時,違反檢測操作程序標準,降低車輛制動平衡性檢測要求,造成檢驗結果不真實。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該公司管理松散,安全管理意識淡薄,工作人員專業技能不足,重點車輛檢驗標準執行不規范,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隱患。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對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作出19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六: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降低檢驗標準出具虛假報告案

  2024年11月,成都交警都江堰大隊接群眾舉報,轄區內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車輛檢驗過程中存在降低檢驗標準,讓不合格車輛通過檢驗的情形。經公安機關調查,該公司管理機制落實不到位,工作人員檢驗標準執行不規范,讓輪胎不符合標準、安全裝置不符合條件、違規加裝燈具等安全隱患車輛通過檢驗,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風險隱患。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對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作出20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七:李某利用網絡發布虛假視頻信息尋釁滋事案

  2024年12月4日,李某以車主身份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了一條名為“審車太難了”的虛假視頻,并在視頻中稱“已將2023年購買的號牌為川G5F***車輛送至車管所進行了審驗,車管所稱該車有故障,必須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如多次審驗不通過將報廢車輛”。經公安機關調查,號牌為川G5F***車輛為李某所屬二手車展場寄賣車輛,車輛狀態正常。李某為博取更多流量、吸引更多關注,達到銷售更多車輛目的,虛構事實,并發布虛假視頻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李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作出5日拘留的行政處罰。

  “如果發現‘非法中介’線索,可以在蓉e行非法中介線索網上舉報平臺上進行舉報。我們將聚焦非法中介招攬擾民、欺騙群眾、內外勾結、擾亂秩序、違規業務等突出問題,深挖線索,嚴厲打擊。”成都交警相關負責人提醒,凡是“代辦業務”“代辦選號”“代辦檢驗”“代辦過戶”的都有不法企圖;凡是宣稱“內部選號”“包過檢驗”“包過考試”“插隊辦事”的都是虛假騙錢;凡是追逐攔車、謊言欺騙、虛假資料、買分賣分的都是違法行為,廣大市民要警惕非法中介,小心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