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闞瑩瑩
1月7日,記者從農業農村廳獲悉,近日農業農村廳通報了2024年農資打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2024年,四川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圍繞農資制假售假、農獸藥非法添加、殘留超標等突出問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查處了一批案件,有力打擊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農資市場秩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
自貢市貢井區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生產飼料案
2023年12月22日,自貢市貢井區農業農村局收到《關于對省農業農村廳2023年11—12月全省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進行依法查處的函》,四川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558肉兔配合飼料”和“肉羊配合飼料”監督抽檢不合格。經查,四川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3年6月28日的“558肉兔配合飼料”100袋,貨值金額8200元;生產日期為2023年5月7日的“肉羊配合飼料”25袋,貨值金額2550元。2024年1月29日,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自貢市貢井區農業農村局對涉案企業處沒收違法所得10342元、罰款752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南充市嘉陵區某淘寶網店經營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生產的獸藥案
2024年4月,嘉陵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其在某淘寶網店購買了“鹽酸土霉素”“阿莫西林”兩種獸藥產品,收到后在網上搜不到生產企業信息,懷疑系假冒偽劣商品。經調查,該兩款獸藥外包裝標注的獸藥批準文號在中國獸藥信息網“獸藥政務信息系統管理平臺”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其經營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生產的獸藥產品涉嫌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因該淘寶網店上述兩款獸藥銷售金額超5萬元,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已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辦。經偵查,涉案總銷售額達459萬余元,所有涉案獸藥產品均未檢測出所標稱的獸藥成分,目前公安部門已對涉案的10名主要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三:
高縣徐某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徐某駕駛面包車在高縣羅場鎮春茗村樓子上組木橋灣巖村道銷售農藥,高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要求當事人出示農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對車內裝載的農藥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徐某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向農戶王某某銷售了18袋農藥,違法所得共計44元,查獲尚未售出涉案農藥產品28種,共1144瓶(袋)。當事人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和第一款第一項,并參照《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高縣農業農村局對徐某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產品28種,共計1144瓶(袋),沒收違法所得44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開江縣某商行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種子案
2023年2月3日,開江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線索,稱省外某商行在開江縣郵政倉庫利用網絡電商平臺,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蔬菜種子。經開江縣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涉案種子通過網絡電商平臺已銷售金額26495.9元,剩余93箱(共計81800袋)種子待售,因涉案種子品種數多、量大面廣,開江縣農業農村局于3月22日將案件移送開江縣公安局。10月26日,開江縣公安局認為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建議由開江縣農業農村局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以登記品種名義銷售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種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4年1月2日,開江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種子93箱(共計81800袋),沒收違法所得26495.9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安岳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的肥料及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4年4月2日,安岳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正在安岳縣元壩鎮桃兒村銷售肥料,其經營模式涉嫌為農資“忽悠團”。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核查,發現一輛本地牌照的紅色小貨車,裝有90袋標稱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冠卜菌地樂?微生物菌劑肥料,該肥料的包裝信息與農業農村部登記的信息不一致。經安岳縣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該涉案肥料確由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由河北運往安岳縣共計500袋(20噸),已向農戶銷售259袋(10.36噸),售賣單價150元/袋,銷售金額共計38850元,下鄉宣傳產品時向農戶贈送27袋(1.08噸),倉庫內存放214袋(8.56噸)。經抽樣送檢,該肥料有效活菌數(cfu)、膠凍樣類芽孢桿菌(cfu)不符合GB20287—2006 農用微生物菌劑標準,與登記批準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5月31日,安岳縣農業農村局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8850元,并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六:
會理市張某某推廣、銷售通過審定但不在適宜種植區域內的農作物品種、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經營檔案案
2024年3月,根據四川省種子交叉檢查后反饋的線索,會理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與局種子站對會理某農資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經調查,當事人推廣、銷售通過審定但不在適宜種植區域內的農作物品種、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經營檔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及《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會理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種子、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樂山市市中區杜某某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農藥的農產品案
2024年7月15日,樂山市農業農村局對市中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對當事人杜某某種植銷售的豇豆開展專項抽檢。經市農業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對該豇豆進行檢測,克百威(包括3—羥基克百威)檢驗結果為0.086mg/kg, 限量值為≤0.02mg/kg, 依據GB2763—2021的要求,該產品本批次抽查檢驗不合格,當事人杜某某的行為屬于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的農產品。2024年11月12日,樂山市市中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2024年11月22日,樂山市市中區農業農村局根據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成都市新都區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新都區農業農村局對新都區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種植、銷售的草莓(紅顏)進行監督抽檢,檢測結果顯示烯酰嗎啉農藥殘留量為0.52mg/kg,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規定的標準限量0.05mg/kg的10.4倍。經成都市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對當事人辦公場所、涉案批次草莓種植地點、投入品庫和草莓處理場所等調查后,認定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成都市農業農村局于4月10日將該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2024年1月10日,當事人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新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九:
內江市某養殖專業合作社銷售獸藥殘留超標雞蛋案
2024年6月14日,內江市東興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到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通報不合格雞蛋有關情況的函》,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經核實,2024年4月3日內江市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售賣了一批雞蛋到重慶市榮昌區某超市,經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檢驗,結果顯示: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有獸藥殘留超標的雞蛋進行無害化處理,農業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60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
南充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從事農產品收購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案
2024年9月,南充市嘉陵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到南充市嘉陵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站的《違法行為線索移交通知書》,該材料反映其工作人員再次發現南充市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對其收購的農產品(葡萄)進行分裝后銷售前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經調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對其收購的農產品(葡萄)進行分裝后銷售前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且南充市嘉陵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已于2024年8月10日向其發放過責令整改通知書,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立即進行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南充市嘉陵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