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博

  業主不滿物業服務可以拒交物業費嗎?12月27日,記者從溫江法院獲悉一起案例,一業主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物業多次催收無果訴至法院,最終經調解,這名業主繳納了拖欠的物業費,物業公司承諾今后會加強物業管理服務,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物業公司啥都沒做,而且我也沒簽過服務合同,憑啥要我交物業費?”陳某居住于溫江區某小區,該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開發商與當前物業公司簽訂,且該小區至今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與物業之間的溝通存在障礙,物業服務質量有待提升。

  陳某以自己并未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類合同且沒有看到物業公司做出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收無果后向溫江法院提出訴訟。

  近日,在收到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的系列案件后,溫江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認為該類案件事實清楚、標的額小,為快速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該類案件分流至訴前調解室。

  調解過程中,物業公司出具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舉證了自己提供服務的照片,表示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調解員向陳某明示物業費的收取具有公共屬性,如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拒交物業費,會導致物業公司失去經濟來源,物業服務質量無法繼續維系,如此陷入惡性循環,最終受損害的是業主。同時勸誡物業公司不要只是關注費用的收取,應多聽取業主的建議,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及時修繕和管護公共設施,避免造成業主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督促物業公司就現有令業主不滿的服務方式進行整改,做出調整。

  最終,經調解員2小時努力,陳某現場繳納了拖欠的1400元物業費,物業公司承諾今后會加強物業管理服務,不斷提升服務質量。至此,這起物業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修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良好的物業關系離不開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共同努力,廣大業主應自覺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應秉持高度負責的態度,對業主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增強服務意識,為業主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