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常態,成都一公司為逃避債務,在法院強制執行前,用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以此來逃避債務,可是天不遂人愿,最終公司相關負責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成都某數據服務公司與成都某科技服務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該數據服務公司訴至崇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于2021年12月21日判決成都某科技服務公司支付某數據服務公司各項費用3萬余元。在判決生效后,該科技服務公司拒不履行義務,且于2022年3月25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成都某數據服務公司要求成都某科技服務公司履行判決義務未果后,向崇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崇州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
收到執行通知書后,某科技服務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財產報告,稱該公司已注銷,已無履行能力。了解上述情況后,崇州法院執行局羅雨霽法官通過網絡查控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立即向工商登記機關調取相關檔案,了解到被執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但其僅通過公告而未有效告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清算報告,完成簡易注銷,該注銷行為屬違法注銷。
在此情形下,羅法官一方面多次約談被執行人,向其釋法明理,告知其惡意逃避債務抗拒執行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虛假清即辦理注銷登記,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變更、追加相關責任人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得知自己無法逃避債務,被執行人主動將案款轉入法院指定賬戶,使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相關法律鏈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公司依據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而解散的,應當經過依法清算后再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公司股東、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