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區(qū)(市)縣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規(guī)〔2022〕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全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一檔: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第二檔: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一檔:每小時22元;

  第二檔:每小時21元。

  三、各區(qū)(市)縣轄區(qū)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東部新區(qū)、成都高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都區(qū)、新津區(qū)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2100元(每日9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22元。

  (二)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21元。

  以上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huán)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用人單位有條件為勞動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各區(qū)(市)縣應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fā)〔2018〕9號)同時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