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頎本報全媒體記者王一多
20元面值的假人民幣可以賣4至4.5元,這其中的利潤讓李某動了心,也最終讓他付出沉重代價。5月17日,成都市雙流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雙流首例偽造貨幣罪案件,并當庭宣判。李某等4名被告人被判處1年2個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金。
動歪腦筋 花錢學“技術”
聽說河南鄭州有人有偽造貨幣的“技術”,李某和朋友張某覺得是一條生財之道,決定前往學習。2021年5月上旬,兩人一起坐飛機來到鄭州市,找到外號為“變色龍”的人,花了6000元在他那里學習偽造貨幣技術,并購買了20元面值人民幣的假幣電子模板、防偽紙等設備和材料。
回成都后,兩人便開始了自己的“發財計劃”。李某和張某先是共同購買了油墨、打印機等設備和材料,在成都市雙流區某小區的房屋內進行人民幣偽造并對外銷售。隨后,李某又擴大了自己的“運營”規模,在成都市成華區某小區租下一間房,再次聯合張某共同購買相關設備和材料進行人民幣偽造。
5月下旬,李某覺得人手不足,便招募黃某某參與進來。黃某某負責對成華區窩點偽造的人民幣進行裁剪,同時協助李某在網上發布銷售信息,并通過其支付寶收取“買家”支付的“貨款”。李某則按照每出售一張偽造的人民幣給黃某某0.5元作為報酬,至案發時,雙方共計結算報酬800元。同月,張某也通過某APP結識并招募了曾某,約定由曾某負責在網上發布銷售偽造人民幣的信息并聯絡“買家”。
現場被抓 兩個窩點被端
6月,曾某到成都市雙流區與張某會合,并通過某APP聯系了一名“買家”。在網上談妥買賣假幣事宜后,張某與曾某便攜帶了500張(面值20元)共計1萬元的人民幣到達與“買家”約定的地點。他們沒想到的是,就在進行假幣交易時被民警現場擋獲。
隨后,公安機關在李某等人租用的位于成都市雙流區、成華區的兩個房間內,查獲用于偽造人民幣的筆記本、防偽紙、噴墨式打印機、黃色金屬水印章等設備工具和大量偽造的10元、20元面額人民幣。經中國人民銀行鑒定,在張某、李某上述租用地查獲的以及張某、曾某被擋獲時隨身攜帶的疑似假冒人民幣共計3390張,均系偽造貨幣,面值金額達67870元。另查明,李某出售假幣共計獲利7000余元,張某出售假幣共計獲利2000余元,黃某某共計獲利800余元。
法院判決 最高領刑11年
雙流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黃某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出售,其行為已構成出售假幣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被告人李某、張某、黃某某、曾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偽造貨幣罪,因是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張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曾某犯出售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對公安機關在現場查扣的作案工具及假幣,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黃某某違法所得800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