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10月19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期,錦江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了為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偽造借款合同的虛假訴訟案件,因干擾正常審判活動,“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分別被處罰一萬元。

2021年4月16日,鐘某與于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40萬元,借款期限為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鐘某仍未歸還。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本息。
承辦法官在調查梳理案情中發現,被告鐘某的女兒鐘小某為其代理人,同原告關系密切,且有大筆資金往來。對此,承辦法官詢問后查明,被告有一套位于天府新區的房屋,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尚處于限售期內,不得出售。為盡快出售房屋,在被告不知情的背景下,鐘小某與原告串通,打算偽造借款合同,通過訴訟程序以執行拍賣方式出售該房屋。遂雙方利用今年4月的銀行交易記錄,偽造借款合同,并向錦江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雙方又故意制造還款的銀行交易記錄,擬向法院撤回起訴。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女為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惡意串通,偽造民間借貸關系,擾亂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干擾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屬于虛假訴訟。遂錦江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對原告于某及被告之女鐘小某作出各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虛假訴訟的俗稱“打假官司”,危害不可小覷。虛假訴訟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妨害司法秩序。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不要試圖突破底線,否則將面臨嚴厲的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