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者獲刑9年6個月

  今年4月12日,韓某海被新津區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為由批準逮捕。6月29日,新津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某海犯集資詐騙罪,向新津區法院提起公訴。受理該案后,新津區法院先后兩次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17日,新津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群眾舉報后,于同年8月18日會同區財政和金融工作局(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防金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山某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山某某公司“充值卡業務”實質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根據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相關要求,山某某公司應到商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不得承諾返利或變相返利等非法集資方式經營。山某某公司隨后于8月20日向有關部門提交了書面材料,稱已于8月18日停止開展業務,并承諾盡快辦理預付卡備案手續,按照合同約定,以合同期滿為限(最遲2021年2月前)完成清退。

  庭審中,被告人韓某海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合議庭經充分評議后認為,被告人韓某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韓某海集資詐騙行為雖發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本案應當適用2021年3月1日修正后實施的《刑法》。

  最終,新津區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韓某海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24.8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并退賠各被害人。

  由于該案50余名被害人均為老年人,新津區法院在開庭前均通知被害人旁聽案件審理。案件宣判后,承辦法官對被害人的疑問進行了詳細解答及法律釋明,并對被害人進行了警示、法治教育,幫助被害人提高識騙防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