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性騷擾女員工,法院判決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后,行為人未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在公告網上將判決內容進行公示,并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布部分裁判文書。這是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20年度成都十大典型案例,這起成都地區受理的第一例明確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起訴的性騷擾案件入選。

  [案情回顧]

  公益組織女員工被理事長性騷擾 

  女員工徐某曾在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擔任項目專員,在溫江區某工作站從事社工服務工作。

  徐某工作期間,公益理事長劉某來到工作站,趁工作站內只有徐某和劉某兩人之際,長時間擁抱徐某,徐某掙扎時坐到劉某大腿上,劉某又從背后緊緊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掙扎脫身。后徐某將此事告知其男友及其他同事,稱其精神上受到了傷害。

  徐某起訴至法院,認為劉某作為機構負責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性騷擾,給自己其精神帶來很大傷害,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違背他人意愿,以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的行為超出了一般性、禮節性交往范疇,帶有明顯性暗示,違背了徐某的意志,對徐某造成了精神傷害,構成對徐某的性騷擾。綜合考慮行為方式和后果,武侯法院判決劉某向徐某當面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賠禮道歉。

  宣判后,徐某、劉某均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因劉某未履行法律義務,武侯法院在公告網上將判決內容進行公示,并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布部分裁判文書。

  [典型意義]

  成都首例案由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性騷擾的受害者絕大部分是女性,性騷擾也是世界范圍內的一種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不僅侵犯婦女的人格尊嚴,還可能導致婦女在社會經濟結構上的弱勢,阻礙了婦女發揮才能和作出貢獻。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增加“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由,為性騷擾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該案也是成都地區受理的第一例明確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起訴的性騷擾案件。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權編中第1010條對性騷擾行為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本案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作出裁判,主動回應了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的立法精神。